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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依據本府111年7月7日府原教字第1110184491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略以,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民俗節日放假1日,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。
三、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法定休假日,凡具原住民身分者,得從本人、其父母或其配偶之民族別歲時祭儀期間擇一日放假,持足資證明族別文件即可放假,除此之外無須提供任何證明。
四、 茲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,請轉知所屬單位確實落實,相關資訊亦公開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行政資訊網「歲時祭儀專區」(http://www.cip.gov.tw),歡迎自行下載取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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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者 樹狀展開